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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人格及所犯各罪間的整體關係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且應審酌回復社會規範秩序之要求,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二十年或三十年,資為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10 (2017: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強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4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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