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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於特定待證事實發生時,錄下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之聲音或影像,該錄音、錄影係「直接原貌重現」相關之待證事實,本質上非屬供述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不受傳聞證據法則之限制。且通訊監察之錄音、錄影,其所錄取之聲音或畫面係憑機械力拍錄,未經人為操控,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電話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為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是項監聽譯文倘係公務員(警員)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其真實性復無爭執(即不否認譯文所載對話內容之真實無偽),法院並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自得採為認定判決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9 (2017: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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