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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學理上所稱之相續共同正犯(即承繼共同正犯),固認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之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但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牽連犯等裁判上一罪,以及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與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本係合併數個獨立犯罪或結合成一罪,而從一重處斷或以一罪論,故如後行為者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已完成,又非其所得利用者,自不應令其就先行為者之行為,負其共同責任。故行為人所為如何合乎相續共同正犯之要件,而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除應於有罪判決之事實欄內詳加記載外,並應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認定此項事實所憑之證據,方足資為論罪科刑之根據。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9 (2017: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就業服務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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