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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文書證據,倘係以其本身物理上存在之事實作為證據者,有別於以其內容作為證據之供述證據,性質上屬於物證。原本固屬證明此文書存在之「最佳證據」,惟由於科技進步,科技產物之複(影)本恆具有原本之真實性或同一性,若欲以複(影)本證明某項事實者,倘當事人及辯護人未表異議,或原本滅失或提出困難,亦非當然排除該複(影)本之證據能力,至於能否藉由該複(影)本證明確有與其具備同一性之原本存在,並作為被告有無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則屬證據證明力之問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708 (2017: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水土保持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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