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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611 (2016: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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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傷害致重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在客觀上有預見之可能,能預見而不預見者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係指客觀情形而言,與加害人本身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又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正犯應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而非以各正犯之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聯絡為斷。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銀行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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