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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家暴遺棄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法第294條之違背義務遺棄罪)屬於學理上所稱的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
本院29年上字第3777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87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學界有人逕行解讀成本院係採具體危險犯說,容屬誤會。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605 (2016: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傷害致重傷——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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