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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一般合法之政府採購案,得標廠商於扣除材料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後,通常會有合理之利潤,此固為合法所得。然如公務員違背正當之招標程序或法令規定,使原來無法取得標案之廠商得標,則上開合理之利潤即非屬該廠商應得之合法利益。於此情形,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所稱之「不法利益」,應係指工程款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固不待言。惟各項工程之成本、費用等細項常甚繁雜,認定及計算上並存有甚多不確定因素,而難期完全精確,從而,事實審法院依憑相關卷內證據資料,以通案方式,取其概略之數,為此不法利益之認定,倘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11 (2015: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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