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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秘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27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新聞自由所以受保護,既非以新聞媒體或從業人員不受干預為其終極目的,毋寧係藉由保障媒體或從業人員之自由而達成服務社會資訊的流通,亦即透過保障新聞自由而保障人民「知的權利」,進而維持社會的開放及民主程序的運作,防止政府的不當行為。換言之,新聞自由純係「制度性」、「工具性」之權利,而非個人權利,新聞自由之本質,亦構成新聞自由權利之界限。是倘新聞之內容與公共意見之形成、公共領域之事務越相關,而具公共性、越具新聞價值,則新聞自由應優先保障;倘越屬私人領域之事務,即越應證明該新聞報導確有優先於個人隱私權獲得保障之正當理由。至就新聞內容是否具新聞價值之判斷,法院認事、用法亦應依循上開原則及界限,避免逕代新聞從業人員決定,以免產生寒蟬效應,而應於新聞自由工具本質之合理範圍內,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然而,若「該新聞」係以竊錄方式所取得,且係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現場照片,對被害人而言,較之男女臥室床笫間之性愛行為,更屬隱私核心,尚不得僅以滿足一般大眾窺淫興趣即認有正當之公益,而允許新聞媒體假新聞自由之名,行侵害隱私之實,主張阻卻違法而不罰。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10 (2015: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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