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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文書——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實際制作之人與文書表示之法人代表人並非同一人,除得出名之法人代表人事前授權或委託以外,自屬偽造,並足以生損害於該出名之法人代表人,及信任該文書之公眾,影響該文書對外之公共信用性。即使該出名之法人代表人業已死亡,社會一般人既仍有誤認其為文書真正制作者之危險,即難因其死亡而阻卻犯罪之成立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文書足生損害文書名義人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8 (2015: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7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告知義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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