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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自由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52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少年觸法行為發生於未滿18歲之前,其在未滿20歲前,仍得依法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程序;但少年滿20歲成年之後既無以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之必要,則少年法庭對已滿20歲之人亦無先議權之空間。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7 (2015: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家暴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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