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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殺人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57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傷害行為足以引起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如客觀上不能預見,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因傷害致死或重傷之加重結果,即不能負責。此所稱「客觀不能預見」,係指一般人於事後,以客觀第三人之立場,觀察行為人當時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不可能預見而言,惟既在法律上判斷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之發生應否負加重之刑責,而非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預見之問題,自不限於行為人當時自己之視野,而應以事後第三人客觀立場,觀察行為前後客觀存在之一般情形(如傷害行為造成之傷勢及被害人之行為、身體狀況、他人之行為、當時環境及其他事故等外在條件),基於法律規範保障法益,課以行為人加重刑責之宗旨,綜合判斷之。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7 (2015: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殺人等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加重強盜——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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