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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6 (201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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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防禦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乃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項明文賦予當事人得詰問證人之權利,屬被告訴訟防禦權之重要部分,自不得僅以證人於警詢或檢察官偵訊時曾為相關事項之陳述,即認該證人已無傳喚之必要,而剝奪被告之詰問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防禦權
、
詰問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6 (2015: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傳聞證據——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該期刊-下一篇
自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4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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