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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家暴殺人聲請撤銷羈押——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7號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所謂「送交」係指送達而非發送,亦即卷宗及證物抵達該管法院之日,才起算該管法院之羈押期間。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5 (2015: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家暴殺人未遂——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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