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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訊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4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訊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訊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於擔保被告對於訊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訊問錄音錄影證據能力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4 (201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對向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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