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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37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所謂之「持有」毒品,係指行為人主觀上以支配之意思,客觀上對於該毒品有事實上之支配狀態為已足。不問其持有之原因為何,及占有管領時間之久暫。甚至該毒品之所有權誰屬、係為自己或為他人持有、嗣後須否交還他人等,均與持有行為之成立無涉。至得將該特定物為事實上處分者,既對於如何處置具有決定權,客觀上當屬已將該特定物置於事實上實力支配之狀態。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8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2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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