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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3 (2015: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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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92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又刑法第49條修正前,因犯罪受軍法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但已與普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執行完畢,乃修正後故意再犯罪前既存之事實,並符合再犯罪行為時累犯之要件,而其再犯後有關累犯之規定又無變更,當無法律不溯既往或行為後法律變更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依刑法第47條規定論以累犯。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3 (2015: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5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家暴妨害性自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9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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