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2 (2015:2s期)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
【登入】
查詢為準。
最新
【購點活動】
篇名
偽造文書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91號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如係以訴訟技巧,故意陳報非實際所在之處所,使法院無法送達,以達其延滯訴訟之目的,即與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項所規定之意旨不合。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郵局之通知領取郵件而有不同。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2 (2015: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竊盜沒入保證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7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偽造文書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751號裁定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