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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同被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33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共犯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須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有補強證據證明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所謂無瑕疵,係指上開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共同被告自白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2 (201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妨害秘密——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傳聞法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4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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