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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78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為必要,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仍包括在內,且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其表示之方法,更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是以共同正犯之行為,應整體觀察,就合同犯意內所造成之結果同負罪責,而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責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共同正犯功能性犯罪支配意思聯絡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2 (201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性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9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想像競合——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1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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