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法令)原則上並不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範上、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間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效力之行政規則。但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甚而彌補法律之闕漏不足或具體化抽象法律規範內容以利實行等,所訂頒之解釋性、補充性、具體性規定與裁量基準,雖同以下級機關、屬官為規範對象,但因行政機關執行、適用結果,影響人民之權利,而實質上發生對外之法律效果,其違反者,對於法律所保護之社會或個人法益,不無侵害,而具有違法性,仍應認為圖利罪構成要件所指違反法令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