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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501 (2015: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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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刑事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按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均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通訊,對通訊之監察固須依通訊監察法第5條規定聲請通訊監察書後始為合法,否則依同法第5項之規定,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即不得作為證據。本件員警取得上訴人前揭以WhatsApp、LINE通訊軟體與證人謝○、陳○、蔡○為通訊之翻拍照片,固係上訴人通訊內容所衍生之證據,惟並非依據該法第五條進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自無該法之適用。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501 (2015: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33號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毒品——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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