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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412 (2014: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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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得撤銷緩起訴處分規定,宜為目的性限縮解釋。被告更犯之罪,若經判決無罪確定,表示該撤銷自始存有重大瑕疵,依司法院釋字第140號解釋之同一法理,應認該撤銷緩起訴處分自始無效,則法院對該緩起訴處分案件所提起之公訴,應視起訴時該緩起訴處分期間已否屆滿,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或同條第4款緩諭知不受理。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緩起訴
、
職權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2 (2014: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反藥事法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98號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恐嚇取財——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2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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