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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412 (2014: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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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肇事逃逸——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10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新事實或新證據,祇須為不起訴處分以前未經發現之事實或證據,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為已足,並不以確能證明犯罪為必要,既經檢察官就其發現者據以提起公訴,法院即應予以受理,而為實體上之裁判。
起訖頁
1-1
關鍵詞
新事實
、
新證據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2 (2014: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共危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2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偽造文書等罪——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4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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