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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1412 (2014: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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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直接審理原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8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監聽譯文之真實性並無爭執(即不否認譯文所載對話內容之真實無偽),並經法院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直接審理原則
、
證據調查
、
派生證據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2 (2014: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傳聞例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4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證據調查方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7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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