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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共同正犯前行為已為實行行為之一部分後,於未達既遂前,後行為者介入,雖僅就意思聯絡後之行為,參與實行,但未踰越原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範圍,其實行之行為與先行為已發生互相補充之作用,則後行為者亦應對於該犯罪,併負其共同正犯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共同正犯責任犯意聯絡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1 (2014: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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