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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殺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在審判外聽聞自實際體驗者所為陳述之「傳聞證人」所轉述之「傳聞證言」或「再傳聞證言」,法雖無明文其證據能力,惟倘原陳述者客觀上不能到庭陳述並接受詰問,而到庭之「傳聞證人」已依人證程序具結陳述,且具備特別可信性及必要性等嚴格條件,或經當事人同意,法院復認具備適當性時,基於真實之發現以維護司法正義,本諸同法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5之相同法理及外國立法例,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傳聞法則傳聞證據證據法則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1 (2014: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殺人未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1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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