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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價證券——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判決
作者 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又刑事訴訟法之第二審採覆審制,應就第一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為完全重覆之審理。第二審法院於審判期日,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就所有證據資料,重新踐行調查程序。故第二審法院審理時,如遇有證人未曾於第一審審判程序依法接受被告之詰問,而被告亦聲請對該證人行使詰問權,該證人復有傳喚之可能及必要時,自應依法傳喚該證人到庭接受被告之詰問,不得僅以該證人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庭為由,拒絕傳喚該證人,否則自屬不當剝奪被告對於證人之詰問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覆審制詰問權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1410 (2014: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偽造文書——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39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槍砲——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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