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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基地承租人所得優先購買者為其所承租用以建屋之基地部分;如承租期間房屋面積有所增減,則應於承租範圍內,按行使優先購買權時之房屋坐落位置、面積,定其買受範圍。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拆屋還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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