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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兩造於系爭契約一般條款已就契約之變更,約定須經雙方合意,並作成書面紀錄,且簽名或蓋章,否則「無效」,足認上開契約變更之方式,應以書面為之之特別約定,係變更契約效力之約定,非僅單純作為契約變更之證據保存方法而已,雙方未依此方式為契約之變更,自應依雙方之約定,歸於無效。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3 (2018: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離婚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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