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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排除侵害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受讓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受讓人雖因該建物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但該事實上處分權,具占有、使用、收益、事實上處分及交易等支配權能,長久以來為司法實務所肯認,亦為社會交易之通念,自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802 (2018: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分割遺產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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