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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出賣之共有人與他人所訂契約或他人承諾之一切條件,優先承購權人必須均表接受,始有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可言,倘有部分不接受或擅加予變更買賣條件時,即非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而部分共有人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仍應依上述說明為之。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12 (2017: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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