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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房屋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系爭房屋係由A事務所向X承租經營律師事務所,Y為該事務所執業律師,其基此特定之關係受該事務所指示使用系爭房屋,並非承租人,僅係占有輔助人,則X本於租賃關係請求Y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自無依據;而X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主張A事務所為無權占有,請求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該判決效力及於為占有輔助人之Y,自無庸再列Y為被告,是X本於無權占有法律關係請求Y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即無訴訟之保護必要。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9 (2017: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房屋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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