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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7 (2017:7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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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法院於審理中如從當事人之陳述,或依調查證據程序所得之資料,或由卷宗內得知該項與有過失之事實存在時,應運用訴訟指揮權與闡明權,令當事人為必要之陳述及聲明證據,再將相關之資料曉諭當事人為辯論,以決定應否減輕或免除債務人之賠償金額,尚不能置而不論,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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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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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離婚再審之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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