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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7 (2017:7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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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訴之變更原審(第二審)既認為合法,則在第一審之訴訟繫屬即因訴之變更而消滅,第一審所為判決,自當然失其效力,原審僅得就變更之新訴為裁判,不得就第一審之訴更為裁判。原審見未及此,竟廢棄第一審之判決,於法自有違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7 (2017:7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履行合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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