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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5 (2017:5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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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所謂知有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指知悉所受損害,係由於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或由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而言。前開二年時效於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時起算,不以實際行為人經檢察官起訴、法院有罪判決或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其為違法時為必要。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5 (2017:5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履行契約——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3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認領——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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