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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4 (2017:4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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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重劃會會員大會決議之性質,與社團總會決議相似,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規定。於重劃會會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會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准由會員訴請確認該決議為無效。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4 (2017:4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給付票款——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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