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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702 (2017: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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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47號民事判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公同共有物權利之行使,固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如事實上無法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時(如對造係利害關係相反),而有起訴必要,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計,僅由事實上無法得其同意之公同共有人以外之其他公同共有人起訴,非法所不許。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分配表異議之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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