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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5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倘法院認定違約金額確屬過高而准予核減,該核減後應返還之金額,即非違約金,應認仍屬依原契約關係所付價金之一部。苟與債務人應返還之給付物係本於同一雙務契約所生者,於回復原狀時,自有同時履行抗辯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702 (2017: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清償債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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