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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土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繼續占用租賃物,除有民法第451條之情形外,係屬無權占有。出租人限期令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僅為催告之意思通知,不能認係同意承租人於該所定期限前有權使用,並免其返還占用期間之不當得利。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2 (2016: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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