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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2 (2016:12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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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信託契約之受託人在法律上為信託財產之所有人,其就信託財產所為之一切處分行為完全有效,倘其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僅對委託人或受益人負契約責任而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問題;至借名登記,在借名關係存續中,出名人就借名之財產並無處分權,而由借名人自己管理、使用及處分,二者並不相同。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2 (2016:12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租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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