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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於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係為履行其與指示人間之約定,始向領取人(第三人)給付,被指示人對於領取人,原無給付之目的存在。苟被指示人與指示人間之關係不存在(或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解除),被指示人應僅得向指示人請求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至領取人所受之利益,原係本於指示人而非被指示人之給付,即被指示人與第三人間尚無給付關係存在,自無從成立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分割遺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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