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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1 (2016:11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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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工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76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及第84條之1等規定屬強制規定。法院於具體個案中,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核備者,應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30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命雇主計付工資。倘該未經核備之另行約定不利於勞工,依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即屬無效,法院不受該另行約定之拘束。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1 (2016:11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工程款——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保證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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