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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10 (2016:10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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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擔保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於約定擔保事項發生或不發生時,一方對於他方為一定給付之契約。擔保義務人於擔保事項發生或不發生時,代為履行被擔保人之義務,乃履行其自身基於擔保契約所負義務,而與契約承擔無涉。擔保義務人代為履行後,對於擔保權利人所得行使權利及應負擔義務之內容,應依擔保契約及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間之委任契約之約定,並非當然概括承受被擔保人對於擔保權利人之一切權利義務。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10 (2016:10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酌減違約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聲請假扣押——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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