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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9 (2016: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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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當事人訂立契約時,為避免將來發生爭議須訴請法院解決,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對於審判權之歸屬有不同認定,造成程序上之不利益,乃預為合意願由特定之普通法院管轄,倘無害於公益,自無不可。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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