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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9 (2016:9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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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7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依系爭租約第9條約定,Y在承租系爭土地上所建系爭建物,於租賃期間屆滿(即105年4月30日)後,應無償歸X所有。因系爭土地於101年間列入重劃,須拆除系爭建物,此項事由不可歸責於Y。Y因上開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其自重劃會領取之系爭建物拆遷補償費,性質與原應為給付之替代利益類同,X尚非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規定,按其得享有之利益請求Y給付。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9 (2016:9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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