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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8 (2016: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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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只須其行為與加害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而其過失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即屬相當,不論加害人應負故意過失或無過失責任,均有該規定之適用。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8 (2016: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確認債權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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