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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1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公同共有股份之股東,為行使股東之共益權而出席股東會,係屬行使權利而非管理行為,自無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0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亦不得逕由依民法第1152條規定所推選之管理人為之。就此權利之行使,公司法第160條第1項固規定應由公同共有人推定一人為之,惟既係為行使公同共有之股東權所為推選,自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俾符民法第828條第3項之規定,倘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推選之人,即不得合法行使股東權。
起訖頁 1-2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8 (2016: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價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調整保險費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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