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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8 (2016:8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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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費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2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以未經合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如嗣後合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承認該法律行為,參酌民法第115條規定意旨,應認該法律行為溯及為法律行為時對合法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生效力。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8 (2016:8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給付費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2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價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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