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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1603 (2016:3s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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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6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監視性、間歇性或其他性質特殊工作,其事業單位依其事業性質以及勞動態樣,固得與勞工另訂定勞動條件,但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惟就是否屬於監視性、間歇性或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者,應依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雇主依同條規定與勞工所訂立之勞動條件,關於工作時間等事項,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同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更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非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所得任意決定。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返還土地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6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履行協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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