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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02號民事判決
作者 民事法研究室
中文摘要
因受詐欺而為之買賣,在經依法撤銷前,並非無效之法律行為,出賣人交付貨物而獲有請求給付價金之債權,如其財產總額並未因此減少,即無受損害之可言,固不能主張買受人成立侵權行為而對之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而對之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惟該買賣雖未經依法撤銷,但出賣人倘已受有實際損害,即非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買受人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買受人返還所受利益。
起訖頁 1-1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1603 (2016:3s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97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請求返還保證金——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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